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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盘点全国部分省市 VOCs治理的纲领性政策

更新时间:2024-08-26 09:15:38

2023年12月,国务院网站公开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》全文,要求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减排,到2025年实现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%以上。文件中明确了“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”、“强化VOCs全流程、全环节综合治理”等基本任务,并提出“研究低浓度、大风量、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”的要求。


紧跟中央政策步调,2024年以来,地方层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相继出炉。针对PM2.5与臭氧协同治理的重要前体物VOCs,各地结合实际,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目标及任务等,目前共计21份省(市、自治区)级文件出炉,其中部分省份减排目标在国家要求之上进一步升级。


当然,这些文件中相同的一点是都鼓励技术创新及推广使用前沿VOCs减排手段等,比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、紧急泄压阀;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,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;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、装置区集水井(池)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;以及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等。



1、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:

(1)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建设项目。

2)加大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。

3)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、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。

2、强化VOCs全流程、全环节综合治理:

1)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、紧急泄压阀,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。

2)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、分物种管控清单,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“指纹化”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。

2025年,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力争比2021年下降20%。


1、加强VOCs综合治理:

(1)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、紧急泄压阀。

(2)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。

(3)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;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、装置区集水井(池)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。

(4)石化、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,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。

(5)企业开停工、检维修期间,及时收集处理退料、清洗、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,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。

2、加快低(无)VOCs原辅材料替代::

(1)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建设项目。

(2)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,提高低(无)VOCs含量产品比重。

(3)加大工业涂装行业、包装印刷行业及电子行业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。

(4)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(无)VOCs含量涂料。

(5)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,确保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。



1、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:

1)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建设项目,提高低(无)VOCs含量产品比重。

(2)实施源头替代工程,加大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。

(3)指导企业积极申报VOCs末端治理豁免。(省生态环境厅牵头)在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。

2、强化VOCs全流程、全环节综合治理:

(1)以石油炼制、石油化工、有机化工等行业以及储油库、港口码头为重点,开展VOCs液体储罐专项治理。

(2)做好石化、化工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信息管理平台日常运维监管。


1、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:

1)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,确保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。

2)以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,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。

2、强化VOCs全流程、全环节综合治理:

(1)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,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,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、装置区集水井(池)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。

(2)企业开停工、检维修期间,及时收集处理退料、清洗、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。

(3)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。


1、全面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:

(1)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。

(2)钢结构、房屋建筑、市政工程、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产品。

(3)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,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“应替尽替”。

2、深化VOCs综合治理:

(1)持续开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,除恶臭异味治理外,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、光氧化、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。

(2)2024年底前,石化、化工行业集中的县(市、区)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数字化管理,各设区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。


1、加快实施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:

(1)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建设项目,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,重点区域、国有企业应加大使用比例。

(2)全面推广低(无)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,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、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(无)VOCs含量涂料。

2025年,溶剂型工业涂料、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、10个百分点,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%。

2、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:

(1)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,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。

(2)开展含VOCs物料生产、存储、运输、使用等全过程排查,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。

(3)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,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。

(4)VOCs有机废水储罐、装置区集水井(池)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。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。

(5)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,推进储油库、油罐车、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。

(6)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,各地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。

(7)重点区域涉VOCs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。


1、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:

(1)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建设项目,加大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。

(2)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,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(无)VOCs含量涂料。

2、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:

(1)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;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、装置区集水井(池)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。

(2)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。及时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、检维修期间退料、清洗、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。


1、积极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:

(1)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建设项目,提高低(无)VOCs含量产品比重。

(2)在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。

(3)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,加大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,各市(区)应研究制定本辖区涉VOCs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,做到应替尽替。

(4)对涉VOCs产业集群,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、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“绿岛”项目,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服务范围内,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非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喷涂车间,确实有必要建设的应配套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。

(5)关中各市(区)以及延安市、榆林市至少建成1个“绿岛”项目。

(6)关中各市(区)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线应使用低(无)VOCs含量涂料。


1、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:

(1)严格执行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,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,定期对生产企业、销售场所、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。

(2)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,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,提高低(无)VOCs含量产品比重。

(3)加大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、电子制造等行业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,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“白名单”管理,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。

(4)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(无)VOCs含量涂料。

2、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:

(1)按照应收尽收、分质收集原则,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集中治理。

(2)VOCs有机废水储罐、装置区集水井(池)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,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。

(3)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,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。企业生产设施开停、检维修期间,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、清洗、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。

(4)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。

(5)规范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,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,石化、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。

2025年年底前,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、紧急泄压阀,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。


1、强化VOCs、恶臭异味治理:

(1)大力实施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。

(2)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建设项目,提高低(无)VOCs含量产品比重。

(3)在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。

(4)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、紧急泄压阀,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。

(5)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。

(6)重点区域石化、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区域,2024年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。

(7)加强部门联动,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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